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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业价格欺诈问题突出 损害消费者利益
www.wx216.com 2006-09-22   来源:人民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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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份来自权威部门的调查报告显示,当前通信行业内的一些企业通过资费套餐宣传、IP业务宣传、通信公司代收费、增值业务推广等环节进行价格欺诈的问题十分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有关专家呼吁,必须从根本上规范通信行业价格行为,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完善政府资费监管等手段,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有关部门在日前针对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的重点检查中发现,在通信运营商、短信息服务提供商和通信产品销售商中都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

  据这份调查报告分析,通信运营商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虚假标示资费,即没有如实标示IP资费和计费方式。有的通信公司为推广IP电话费,没标明同时要收的本地或漫游通话费,有的甚至故意隐瞒事实,将IP电话与普通电话的长途资费进行比较,称IP电话国内长途资费标准为每分钟0.3元,比普通长途电话每分钟省0.4元,误导消费者;第二,夸大优惠幅度,通信企业宣传促销时使用欺诈性语言,压低自身业务话费,抬高比照对象话费,误导消费者;第三,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附加条件的,必须予以明示。但一些基础运营商在拓展业务时,为了吸引用户,往往只标示优惠条件,对用户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加以隐瞒;第四,价格承诺不予兑现,单方面改变与用户约定的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改变收费项目等,有些企业甚至存在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违法行为。

  短信息服务提供商的价格欺诈行为也有四点:第一,模糊收费标准。广播电视互动等短信息服务的资费结构为叠加收费:短信通信费+信息费,但有的短信息服务商为了抢夺用户,在推广业务时只标示信息费,或者在很不起眼的地方标示短信通信费;第二,反向定制强行收费严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应事先得到用户确认同意,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销服务,经营者不得收费。但仍有短信息服务商运用各种手段给用户强行开通业务,强制收费;第三,使用误导性语言制造“消费陷阱”。一些短信息服务商群发诱惑性短信,诱骗用户回复短信息或者拨打声讯电话,借机收取高额费用;第四,无端占用消费者付费时间。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时,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但部分短信息服务经营者在有偿向用户提供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时,占用消费者的付费时间插播广告。

  通信产品销售方面主要是通信公司代理商和其他通信产品经销商的价格欺诈行为。通信产品经销商包括各通信公司的自营营业厅、通信公司代理商和其他通信产品经销商。检查发现,通信公司代理商和其他经销商不同程度地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如通过虚构一个较高的原价,标示“市场最低价”“特价”等不符合实际的价格,或隐瞒赠送话费条件等进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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