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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范围收费征税积极意义的思考
www.wx216.com 2006-02-08   来源:新华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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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学校收取赞助费择校费须缴营业税

    ?征税是否意味着认可赞助费 择校费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从有关媒体及网络评论的反应来看,这一规定引发争议,异议者的主要理由就是:学校收取赞助费、择校费本身就是违法的,是教育部明令禁止的,对其征税等于让违规收费合法化了。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多少有失片面,对于该规定应当避免囫囵吞枣地理解。

    税务部门对学校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以及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征收营业税,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实际意义上讲,都值得肯定。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赋予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就其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权利。但从实践中看,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了教育劳务本身的内涵和范围,甚至成为牟利的工具,对这种恶意规避国家税收的行为,理应作出及时有效的规制。

    而从具体的应税项目上看,也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区别对待。比如教育部虽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也不许可收取择校费。但对高中阶段能否收取择校费,以及各种名义的赞助费如何处置,似乎尚缺乏明确细致的规范及罚则。据报道,去年教育部官员还曾表示,“高中择校费将来一定会取消”。这也说明对某些费用的收取问题,还需进一步厘清。

    所以,就目前状况而言,对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收费,仍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并对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而对适当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收费,税务征管部门自然不应缺席,而应当依法征税,这样才能从不同层面将各种收费行为纳入政策法规的调整范围。

    当然,之所以引起争议,也反映出国家不同部委规章及文件之间如何协调运作的问题。否则,不同部门的政令之间也会产生某些冲突甚至“打架”现象。避免此类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关于禁止或许可某项收费行为的权力,到底应当归入哪一层级的行政部门;同级行政部门在涉及同一事项时,是否应由更高级别的部门或者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

    由此联想到,最近我国行政收费法已经列入立法规划。而从以往的实践看,行政收费和事业性收费通常被合并使用,称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收取费用的行为;事业性收费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服务时依据法律、法规等收取的费用,如高校收取学费、医疗单位收取医疗费等。而从收费审批制度上看,此二者之间往往也有一定的关联性和相通性。

    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在今后制定的行政收费法中,不妨适当规定事业性收费的相关原则及基本标准,以及有权决定收费的主体及实施程序、责任机制等。这样才更有助于在国家法律的整体框架内,统一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避免和遏制各种违法收费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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