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花案件随着时间的流逝已淡出证券市场的视野,而“银河证券等多家券商涉嫌的证券合同纠纷案”又成为啤酒花事件未完结的故事。这些诉讼使我们今天有机会重新观察当年游走在灰色地带券商的生存模式,也使我们欣慰新建立起来的监管制度和规范管理已经为券商业竖起了一道抗风险的幕墙。现在
我们重新审视啤酒花案件,希望今天的券商引以为戒。
上海宝源等先后分别采用了“三方监管下委托理财业务”、“国债回购业务”和“股票担保锁仓”方式完成融资业务,而五家券商在上海的6家营业部则成为上海宝源等完成融资和资金使用的平台。
灰色融资藏祸根
这是当年证券市场肮脏交易的一部分。
2000年前后的证券市场,是庄家操纵股票潜流暗涌的时代。需要资金的庄家、投机资金和侥幸的市场中介券商,合伙孕育出一个个证券市场的灰色融资路径?D?D?D“三方监管下委托理财业务”、“国债回购业务”和“股票担保锁仓”等。
此类在证券行业司空见惯的业务缺乏法律保障,但却盛行于市场,各方在无言的默契中各得其所。但这些急功近利的灰色融资行径,若不幸遭遇股票崩盘,资金链骤然断裂,利益团体可能瞬间土崩瓦解。为一己之利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这样的丑闻从2001年起,未曾断绝过。
啤酒花事件就是其中之一。
2003年11月3日,啤酒花前董事长艾克拉木潜逃揭开了一个庄股背后肮脏的黑幕。在艾克拉木导演下,从1999年到2003年,中国证券市场上演了一场“啤酒花”疯狂的资本游戏,当时卷入其中的有近50亿资金、14家券商的99家营业部以及一批金融机构。艾克拉木的突然消失使这场游戏在高潮中嘎然而止。从狂欢中惊醒的参与者绝望地发现,艾克拉木留给他们的是啤酒花股价崩盘后的18亿大窟窿,许多参与者的命运就此改变。
往事如烟。当年的啤酒花事件早已淡出公众的视野,艾克拉木仍在逃亡的路上;获得巨额债务豁免的啤酒花正奔向新生之路;通过法律的途径或多方斡旋,啤酒花事件所引发的融资纠纷狂潮逐渐平息。
但两年多的时间却无法消弭啤酒花崩盘所引发的银河证券、国海证券等多家券商和蚌埠建设及关联公司的证券投资纠纷。在对簿公堂的漫长过程中,由于关键证据消失,关键当事人在案发后失踪至今,长达四年的啤酒花炒作中高达几亿收益和上千万资金拆借回扣去向不明,这一切令啤酒花事件越发神秘。
啤酒花事件发生后,蚌埠建设及关联公司以其在上述多家券商营业部的国债帐户被擅自回购及购买啤酒花股票造成损失为由,将多家券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巨额损失。银河证券、华龙证券、华鑫证券和国海证券四家券商涉案金额高达4.7亿元,在一审中均被判决全额赔偿蚌埠建设及关联公司的损失。(光大证券一审被判赔付80%,不涉及蚌埠建设方融资,但同被上海宝源牵连。)
判决出乎四家证券公司意料,也受到管理高层和业界的广泛关注,因为,二审申诉若无法获胜则意味着行业灰色业务所导致的风险恶果,将由券商一方独自承担。
券商感受到的危险来自一审中被出资人申请采取的诉讼保全。据称,涉案的4亿多资产已被查封,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蚌埠建设方可立即申请扣划被查封的资金,这对推行净资本核算的券商将是不堪承受之重。
四家券商在一审败诉后,改变各自为阵的应诉策略,集体聘请了擅长代理复杂证券案件的田律师组成律师团,开始上诉。
同时,在2005年11月28日,国海证券、华鑫证券和华龙证券等多家券商向证监会递交了涉及上述案件的《紧急报告》。该系列案件引起证监会高度重视,派出法律部和机构部的工作人员奔赴上海,会同当地监管局调查此事。据悉,这也是证监会首次派员关注券商类似案件。
在《紧急报告》中,券商认为在该案件审理中存在案外隐情,他们需要进一步的说明。
究竟案件存在何种隐情?为何多家券商集体踏入融资陷阱?作为高达五亿的地方专项资金,是如何在长达四年的时间中通过不同的券商营业部流向同一个庄家,又投入炒作了同一只股票?在该事件中产生的巨额投资收益和上千万资金拆借回扣又流向了何处?案发后关键资料证据和关键当事人失踪,是偶然还是必然?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事件回放
艾克拉木坐庄啤酒花
2003年11月3日,啤酒花前董事长艾克拉木突然潜逃,随即啤酒花崩盘,艾克拉木坐庄啤酒花黑幕得以大白于天下。
通过大规模送配,到2001年初,艾克拉木所持的啤酒花股票占到了流通量的40%。啤酒花股价由1999年初的4元左右到了11元左右,涨幅超过2.5倍。2003年10月底,啤酒花的股价已到16.74元,复权后的股价为86.73元,上涨了20多倍。为此,艾克拉木动用了53亿元资金,持仓量最高时达啤酒花流通量的97%。
据调查,艾克拉木的自有资金不过6000万元左右,53亿元全靠融资。艾克拉木的融资历经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9年初至2000年底,主要形式是直接借款,艾克拉木支付给出资人的回报,低的为10%,高的为16%。第二阶段是2001年上半年,艾克拉木启用流行的委托理财、三方监管融资手段,他们将自己名下的股票以2:1、1:0.5的比例抵押给出资人。 第三阶段,也就是2001年中期以后,主要以国债的形式融资。其方式又有3种,一种是让出资人将资金打到其指定证券营业部开设账户购买国债,他们将国债卖掉取得资金;第二种是出资人购买国债后,通过回购取得资金;还有一种是,在出资人购买国债后,到另一证券营业部账户内进行回购取出资金。
艾克拉木融资主要是利用啤酒花进行担保,11月4日,啤酒花曾发布公告称,公司经过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截至2003年11月3日,公司因故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总额为9.8786亿元。
在利用券商营业部融资中,艾克拉木为取得出资人的信任,往往向出资人提供两个确保,一个是保证收益,在取得资金时即将收益支付给对方,二是确保安全,操作中不让关键证据落入证券营业部手中。(李烨)
1、资金拆借黑幕
啤酒花幕后故事都是从艾克拉木融资开始。在啤酒花多环节的融资链中,艾克拉木、蚌埠建设与五家券商营业部的故事不落灰色融资窠臼。
资料显示,为炒作啤酒花,艾克拉木先后利用新疆恒源投资(啤酒花第一大股东)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宝源投资和上海天瑞投资作为筹措资金的平台,并召来其在人行新疆分行工作期间的旧同事宁新虎、王卫东、亢辉。宁新虎担任上海宝源法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卫东担任负责融资的副总经理,亢辉担任负责操盘的副总经理,三人外加负责财务的刘琴成为艾克拉木在上海地区的主要筹资人。而代表蚌埠建设方参与系列资金拆借的是汪春林、胡燕与陈敏三人。啤酒花崩盘后,宁新虎、王卫东、亢辉接受警方调查时承认,上海宝源同蚌埠建设方早就熟悉,一直有融资关系。在本文报道中,上海宝源同蚌埠建设等先后分别采用了“三方监管下委托理财业务”、“国债回购业务”和“股票担保锁仓”方式完成融资业务,而多家券商在上海的6家营业部则扮演了上海宝源与蚌埠建设的融资和资金使用的平台。
据涉案券商当事人回忆和宁新虎、王卫东等的口供,上海宝源相关人员与蚌埠建设方相关人员分别在2002年10月、2002年11月和2003年,到华鑫证券、国海证券和华龙证券在上海的相关营业部以蚌埠方名义开设国债投资帐户,并分别将数目不等的国债或资金,存入或转入涉案营业部,上海宝源和蚌埠建设在相关资金帐户下下挂多个交易帐户,用于股票买卖。经过协商,蚌埠建设等默认用资方上海宝源可以对其帐户中国债进行回购并管理使用其资金。但为了出资方财务做帐需要和保证资金安全,需要营业部对其帐户资金进行监控。
在实际使用中,尽管上海宝源和蚌埠建设等早有默契,但在资金拆借合同形式上却是以出资方蚌埠建设等委托涉案券商进行证券交易代理,或授权券商进行国债帐户管理并承诺券商可以进行国债回购。
尽管用资方上海宝源也提供资金或股票担保,但这样的合同设计最大风险在于,如果券商手中没有关于用资方和出资方之间资金拆借协议或合同的话,券商将成为资金拆借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人。
事实上,这正是在啤酒花崩盘后导致多家券商在诉讼中陷入被动的关键,而2001年后的股市,券商经纪业务竞争非常激烈,券商为拉拢大客户争夺交易佣金而普遍向客户提供这样的灰色融资途径。五家券商亦不例外,但他们同样留下了后路?D?D?D在与蚌埠建设方签署相关证券委托代理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了使用密码操作的事宜。而按照程序,密码只可能掌握在开户者(蚌埠建设方)的手中,这成为券商后来的抗辩理由之一。
这种资金拆借往往成本不菲。据涉案券商当事人介绍,当时上海宝源向出资人支付了高达9%年收益的融资成本。涉案材料显示,刚刚完成相关融资手续,立刻有部分资金以投资收益的名义从上海宝源的帐户直接划转到蚌埠方相应帐户中。
就这样,借券商营业部的通道,蚌埠建设方的资金进入上海宝源手中,又立即变成相应数目的啤酒花股票。
但2003年11月3日,啤酒花崩盘打破了一切。
2、一审判决的争议
倾巢之下焉有完卵。
啤酒花案件发生后,五家券商涉案营业部的相关帐户中出现的资产亏损,成为近18亿财务窟窿的一部分。蚌埠建设方在经过简单的交涉后,迅速对五家券商提起诉讼。
资料显示,在一审判决中,蚌埠方声称同上海宝源等公司从未发生任何关系,也未同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有过接触,并在法庭上出具了相应的证据。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五家券商各自应诉。尽管他们出具了蚌埠建设方帐户下挂的证据、蚌埠方收取上海宝源投资收益的证据、公安机关对宁新虎、王卫东等询问笔录;蚌埠方提供给法院与国海证券《国债委托理财协议》及《承诺书》系伪造的证据,第三人上海宝源承诺书及财务记帐凭证、蚌埠方与上海宝源双向资金流动证据,蚌埠方、上海宝源之间签定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等证据。但法院认定关键证据不足,判决三家券商败诉,赔偿蚌埠方全部损失。在审理中,三家券商均提出,应考虑啤酒花案件中有关蚌埠方参与啤酒花炒作的经济犯罪事实,但上海经侦总队调查后,认为蚌埠方没有参与操纵证券交易的犯罪事实。
一审结果公布后,据多位法律专家研讨,认为此批案件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根据宝源公司向券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宝源公司负责人宁新虎、王卫东的供述和法庭陈述,出资人与宝源公司具有非法融资关系的可能性,应当首先查清这一重要事实;其二是宝源公司向券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已得到出资人授权而动用其资金,如果出资人与宝源公司确无非法的融资关系,那么,宝源公司即属假冒出资人名义动用其资金,已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