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1月23日电(杨金志、胡海容)外来务工人员顾女士在上海遭遇车祸身亡。由于没有现场目击者,交警一时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为此,顾女士的母亲、丈夫及一双儿女状告车主及其挂靠单位。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共计38万多元。
2005年4月1日16时50分许,顾女士骑自行车经过上海国顺东路黄兴路口时,被一辆同向行驶右转弯的大货车撞倒碾压死亡。警方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经检验,肇事大货车的制动力不合格,驾驶员驾车驶入禁止8吨以上货车通行的道路,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违法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找不到目击证人,无法查证事发时路口信号灯是红灯还是绿灯,而该事实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6月14日,交警部门终结调解。8月3日,顾女士的家属状告雇用驾驶员的车主金某、车辆挂靠单位市容环境卫生汽车运输处,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8.2万多元。
顾女士的家属认为: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驾驶制动力不合格的车辆进入禁行道路,已经违法,而顾女士本身没有违法行为,因此机动车应负全责,车主及其挂靠单位应赔偿。金某则表示只愿意承担70%的责任;车辆挂靠单位认为,该事故与己无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庭审中,两被告都无法举证证明顾女士有违反交通法的行为,因此推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法院由此作出判决,车主金某赔偿顾女士家属各类费用共计38万多元,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