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报接到浙江长兴消费者杨先生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杨先生于2005年元月27日购买了起亚嘉华2497CC型(韩国产原装进口)轻客一辆,2005年4月5日,在杭宁高速公路上以时速100公里正常行驶时,突然发动机动力下降,加速无力,并听到发动机有异响,后自行熄火。打开发动机盖检查发现,发动机皮带已断,并伴有漏油现象。至此,仅仅跑了8000公里左右的起亚嘉华彻底“趴窝”。
事故发生后,因此车尚在该车两年/6万公里的保修期内,杨先生立即与起亚嘉华当地的销售商?D?D长兴县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与其协商解决。长兴县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此事向其上级经销商?D?D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了汇报。但是经销商一方认为车辆是由于人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不承认汽车存在质量问题。
在此后长达两个月的交涉中,当事三方经过几次面对面和书面方式的沟通,终因分歧过大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先生一方提出通过鉴定机构来确定责任。提出两点要求:一、将该车辆提交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部门进行鉴定;二、鉴定结果车辆如属人为使用原因,自己承担一切后果,如属产品质量问题,则要求汽车经销商调换车辆发动机及已损坏的其他配件,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如鉴定费、维修费)一并由销售商负担。
而两家经销商却提出:一、车辆必须由他们指定的代理机构鉴定;二、鉴定结果即使是非人为原因造成,销售商也只更换损坏零件,支付维修费。由于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此事一拖就是数月时间。
在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情况下,杨先生无奈将长兴县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将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三方。杨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购车款26.8万元,并赔偿购车增值税及保险费共计3.06万元,还要求被告赔偿因车辆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每月5000元。
长兴县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原告、被告与第三方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但是被告与第三方拒不承认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既不同意也不参加对车辆进行鉴定。最后,由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指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该车进行了质量鉴定。
2005年11月30日,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认为:“该车不存在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情况,该车发动机及相关部件发生故障是因为发动机左侧凸轮轴传动装置存在安装制造缺陷所致。”
在2005年12月20日的庭审当中,原告方向法院提交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而被告方和第三人首先对鉴定报告提出疑义,当法庭询问他们是否要求重新鉴定时,他们也没有提出对车辆进行重新鉴定的要求。被告和第三方认为即使是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也只应对车辆相关部件进行更换和维修,不同意对整车进行退换。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据记者了解,早在2005年1月份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汽车三包”规定,如今时隔一年有余,却迟迟不见正式出台。由于相关法规的缺失,使许多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面对汽车质量纠纷时,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而相关执法部门也因为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较难把握执法的尺度。( 李方)
《市场报》 (2006年02月15日 第三版)
(责任编辑:陈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