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购车借款合同上购车人的签字竟然是假签字,发放该笔贷款的银行向购车人要钱不成,转而起诉车行索要欠贷。3月23日,工商银行长安支行起诉北京天顺佰旺商贸有限公司一案被西城法院正式受理。
这份购车贷款合同是在2003年8月签订的,合同的借款方是一个名为“潘志强”的人。合同称潘志强从长安支行贷款7.54万购买夏利车,授权长安支行将借款直接划入天顺佰旺名下的账户内。天顺佰旺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长安支行称,截至2005年2月,潘志强累计15个月不还钱。起诉潘志强后,潘志强说确实在天顺公司购买过夏利车,但车款他已向天顺佰旺支付,协议上的字都不是他签的。经过鉴定,签字确实不是潘志强本人笔迹。法院驳回了长安支行的请求。
长安支行认为,既然潘志强没贷款,那么天顺佰旺得到该笔贷款,是银行损失的受益者,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贷款。
前天,天顺佰旺公司一名副经理告诉记者,购车人有可能找别人代签,签字不应是判断是否购车的唯一依据。
(责任编辑:陈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