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报刊发社论提出“手机实名更有利于保护公民隐私”的观点。对这份乐观,笔者表示担心。
手机实名登记不同于公民办理实名储蓄,金融机构对公民储蓄存款秘密负有法定保护义务,也具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达到保密效果;但对目前大多数通讯运营商或手机经销商而言,其能否对公民通讯登记信息做到有效保护而不泄露,也许很多人持怀疑态度。而现实当中非法盗用公民身份证信息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实行手机实名制后能否有效遏制此类造假行为,并达到制裁犯罪的预想效果,恐怕也不能过于乐观。
现代社会,公民的隐私权和通讯自由权是多方面的,比如,利用手机号码登录一些网站,进行合法限度内的娱乐、交友等具有私密性的活动,而不想让人知道自己的真实姓名或身份,又有何不可?有关部门在推行手机实名方面,应该尽量多为公民保留隐私空间。比如,能否只要求用户提供身份证号码、性别、住址等信息,但可以不提供姓名。
这看似一个“细节”,实际上有很大区别。由于身份证号码的惟一性,未提供姓名的手机登记信息应当也是惟一的,而这种有所保留的登记方式,将能对公民的隐私起到必要的保护作用。即便有的运营商能够获取你的性别、年龄等信息,但却无法知晓你的真实姓名,从而这样的“残缺信息”对某些企图窥探隐私者,是无效的。
虽说有了身份证号码也能查出姓名,但这一更高级别的“机密信息”,却只能掌握在公安部门手中。这样也许就能在维护公民隐私权和保障公共安全需要之间,达到一种平衡效果。目前在网络上就有“实用查询”系统,输入某一身份证号码后,可以显示出该证持有者的性别、年龄、发证地区等,但却无法显示其姓名和住址。在手机实名制度的具体设计上,不妨借鉴这种灵活举措。
什么是手机实名制?
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办理申请者(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用户)手机入网手续时,对用户的相关身份证件进行审查。申请者为个人用户的,应当出示有关个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单位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应当登记其名称、地址和联系人等事项。另外,在办理完入网手续后,移动通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在为短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代收信息费时,应同时向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
推行“手机实名制”后,在短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可以保证各个使用环节能够辨别用户身份,使信息发布者、传播者、使用者与最终用户能够获得真实的身份验证,从而达到有效划分信息内容权责的目标。(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