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案例:
投保案例一:陈女士今年38岁,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员,夫妻两人收入稳定,除日常生活的开支外,尚有节余。由于银行利率预期上升,购买一般固定收益的产品存在较大的利率风险。她希望能找到一种既获家庭财产保障,同时收益率又能随银行利率调升而调升的投资工具。 陈女士在2004年7月 20日购买了十份华安金龙收益联动型家庭财产保险,交纳保障金50000元,保险期间届满日为2007年7 月20日。
(以下为假设情况)2004年10月 1日,银行对3年期存款利率进行第一次调整,调至3.02%,2005年元月,李女士家中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90000元,经保险公司查实,属于保险责任,于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李女士88000元(假设扣除残值2000元)。2006年10月 1日,银行对3年期存款利率进行第二次调整,调至3.32%。3年保险期间届满后(2007年8月 2日),李女士可领取的满期给付金M=10×5383+5000×(3.02-2.52)%×730(天)/365+5000×(3.32-2.52)%×302(天)/365??=54660.9(元)。即李女士在3年保险期间内除获得保险公司88000元的保险赔付外,保险期间届满后还能领取到54660.9元的满期给付金,平均收益率达到3.107%。
投保案例二:小金买了10份金牛家财险,共支付保险投资金2000元;按合同规定,其获得的保险保障为10000元,其中房屋80000元,室内财产20000元;保障范围不仅保房屋和室内装潢,还包括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保险责任全,不仅包括火灾、爆炸等17项基本责任,另有盗抢、管道破裂及水渍等特约责任可供选择。
该保险期间为3年,期满后,小金可得到投资收益1320元(投资收益率2.2%是以客户交付的本金为基础计算,不扣除任何费用),连同本金共21320元(保险赔款不影响小金享受投资收益)。
家财险最常见保险责任常识
火灾:指异常燃烧造成财产损毁。保险人所负的火灾责任"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燃烧现象,即有光有热有火焰;二是属于意外或偶然发生的起火;三是燃烧失去控制有蔓延趋势,这在判断燃烧是否成为灾害上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例如,生活中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因此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等原因致使自身发热造成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燃烧并失去控制,则构成火灾责任。
爆炸: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家庭生活中最常遇见的物理性爆炸就是高压锅和液化气罐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煤气爆炸。生活中暖水瓶、灯管爆裂,不称为爆炸,保险人不负爆炸责任。
雷击:是指雷电造成的灾害;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直接雷击,即由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引起燃烧、熔化或摧毁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感应雷击,指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均属雷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