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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三者险”有何不同
www.wx216.com 2006-08-01   来源:中证网   作者:张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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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至今已经快一个月了,但仍有很多的机动车主和驾驶员对于这一保险产品认识模糊,弄不清“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有什么不同,该如何投保。在此笔者对“交强险”做一具体分析。

  首先,“交强险”主要是为配合2004年新“道交法”的实施而出台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交强险”的正式实施不仅给所有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驾驶员的后顾之忧。

  其次,“交强险”采取定额式保险方式。被保险人没有选择权,只有一档标准来投保,即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当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赔偿分别为各项限额的20%,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由于一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不能重复保险,所以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交强险”的各项限额不足以保障其面临的风险,被保险人可以再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其补充。

  第三,“交强险”是单独的保单。如果被保险人既投保“交强险”,又投保商业险,那么,会得到一份“交强险”的保单和一份商业险的保单。所不同的是,“交强险”是两张保单:一张正本和一张副本,正本由投保人留存,副本是在被保险车辆年验或新车上牌照时,交给公安交管部门留存,且副本不能遗失。同时,被保险人会得到一张强制保险的标志,标志上以打孔的方式,表明了强制保险到期的时间,“强标”必须粘贴于车辆的右挡风玻璃处,以便交警检查。

  第四,“交强险”实施后,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索赔做法上与原来商业险有所不同。“交强险”所保障的范围既包括“有责的赔偿”也包括“无责的赔偿”。其中,由于“交强险”涉及到“无责的赔偿”问题,特别是还负责财产损失部分的“无责的赔偿”。在“交强险”下,前车需负无责赔偿部分2000元的20%,即400元的赔偿责任,不管前车是否需要维修,均需支付给后车最高不超过400元的无责赔偿。也就是前车要跟随后车到后车所在的保险公司,由该公司出具交付无责赔偿的证明后,再回前车所在的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在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6月30日之间,会存在一个交替期。2006年7月1日以后到期的原商业保险的保单,均需投保“交强险”,并将“交强险”的标志粘贴于车右挡风玻璃处,以备交警检查。2006年7月1日已保的保单,可以没有“交强险”,直到2007年续保时,再投保“交强险”,但这一类的机动车,必须将商业保单正本随车携带,以备交警检查。2006年7月1日以前,没有任何保险的机动车,则必须在2006年7月1日到9月30日期间购买“交强险”,否则2006年10月1日以后交警会当场处罚两倍“交强险”的保费。所以,即使有些车主在2006年7月1日之前以各种手段投保商业险,其最多也只能逃避一年“交强险”的保费,在2007年7月1日之后,所有机动车辆都要在“交强险”的覆盖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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