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电(记者高路)在上海800多万城镇职工中,约有30万普通劳动者拿着最低工资。放眼各地,这些劳动者的岗位,基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加工业和居民服务业,例如传统的服装加工、小修小补、小餐馆服务员等。
“然而,这些弱势群体每月并不丰裕的最低工资,却还常常遭到暗中打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副处长叶维弘说。
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鲁庭飞告诉记者,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实际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用种种手法“暗扣”了劳动者法定的最低工资收入。这些“柔性”的折扣,同样值得各地的劳动者注意:
将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列入最低工资。例如,一家服装厂职工每月拿到手的工资约1000元,“看上去”已超过上海市690元(9月1日之前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然而,企业加班情况比较严重,加班工资就达500元左右;一家电子厂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为690元最低工资标准,但说明其中包括了“饭贴50元,车贴50元”,而根据规定,饭贴等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试用期人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内部规定”,所有新进人员工资一律按600元标准支付,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并经单位考核为熟练工后,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底薪。根据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应当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者进单位时间和工作熟练程度无关。
计件定额过高导致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一家制衣厂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是公司规定的计件定额畸高,根据其计件定额标准,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所得的月工资仅能达到420元。
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预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一家销售公司对部分职工采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工资计发方式。公司规定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后计发工资,平时则每月预支500元给职工作生活费。(完)